第一条 协议主体与效力
1.1 本协议由北京电子商务协会(下称“协会”)与注册使用“首都电子商务信用服务平台”(下称“本平台”)的用户(包括个人用户及机构用户,下称“您”)共同订立。
1.2 您勾选“同意”即视为已完整阅读并接受本协议及平台《隐私政策》的全部条款。若您是个人用户,承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您代表机构注册,默认为您已获得该机构合法授权,且您个人及该机构均接受本协议条款,受本协议约束。
第二条 服务性质与数据来源声明
2.1 服务本质
2.1.1 为促进电子商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治理行业乱象,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法规,而建设首都电子商务信用服务平台。
2.1.2 “首都电子商务信用服务平台”由北京电子商务协会主办,北京全民普惠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运营。平台依法依规对直播电商平台、直播电商营销人员服务机构(MCN)、平台内经营者(商家)、直播电商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主播)等各类企业、个人主体,构建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生态信用奖惩管理体系。
2.1.3 “首都电子商务信用服务平台”依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汇集全国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仲裁机构、行业组织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司法执行、违法违规、严重失信、争议仲裁、行业自律等公共信用大数据。依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实施信用惩戒工作。
2.2 服务内容
2.2.1 信用风险报告生成。基于您输入的被查询主体名称及证件号码,自动聚合并整理呈现上述公共信用数据而形成报告。报告内容仅作为参考,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使用方如根据报告作出的决策,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2.2.2 信用承诺服务。您可在线提交信用承诺书,承诺内容将在平台公示。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并纳入信用管理范畴。
第三条 收费规则
3.1 计费方式
3.1.1 信用报告查询需支付服务费人民币6元/次/份。此费用支付后不予退还,请谨慎支付。可开具发票。
3.1.2 服务完成的标志是报告可供下载(或发送下载链接成功)。每完成一份报告扣费一次。
3.1.3 根据实际情况,平台有调整收费标准的权力。费用调整无需取得使用方同意。
第四条 用户注册规范
4.1 您需提供唯一且有效的电子邮箱完成注册,该邮箱将用于
- (一)接收支付凭证及报告下载链接
- (二)账号安全验证
- (三)重要规则变更通知
4.2 承诺对该邮箱拥有合法使用权,且该邮箱处于可正常接收邮件的状态。因邮箱权属争议、失效或您未能及时查收邮件导致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4.3 未成年人使用条款
4.3.1 若您为未成年人,应在监护人指导下使用本服务。监护人同意本协议视为对未成年人行为的确定。
第五条 信用报告特别条款
5.1 隐私保护机制
5.1.1 本平台如果涉及下列信息将进行法定脱敏处理:
- (一)自然人身份证号码(显示前3位+后4位,其余用*代替)
- (二)个人手机号(隐藏中间4位)
- (三)银行账户(仅显示后4位)
5.2 查询前提
5.2.1 您确认每次查询行为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务数据共享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法规规定的数据范围。承诺所获信息仅用于合法目的,不得用于侵害被查询主体合法权益的用途。否则您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5.3 查询流程
5.3.1 您必须准确输入被查询主体全称及完整的证件号码。由于主体名称不准确、证件号码不完整所造成的查询结果不准确,相关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5.3.2 支付成功后,系统通常在1分钟内生成报告,但响应速度、网络状况等因素可能导致延迟。
第六条 数据特别声明
6.1 您理解并同意本平台展示的下列公共信用信息可能存在滞后或偏差:
- (一)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诉讼被变更但未及时更新的;
- (二)企业经营状态信息因市场部门数据同步延迟未变更的;
- (三)政府、司法等部门信息公示共享的固有周期等。
6.2 报告内容满足以下特征:
- (一)数据源自公共信用数据渠道,平台仅进行必要的技术性整合与格式化呈现(如字段映射、排版),不对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时效性进行任何实质性判断、修改或加工。
6.3 您理解并同意:平台已采取符合《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要求的技术措施保护数据安全,但您需自行承担终端设备环境的安全风险
第七条 用户禁止行为
7.1 您严格禁止以下行为:
- (一)使用爬虫等自动化工具批量获取报告
- (二)使用技术手段绕过支付系统获取报告
- (三)将脱敏后的报告通过技术手段复原
- (四)篡改或遮挡报告中的任何标识
- (五)单个账号在自然日内查询超过50次的异常操作
- (六)利用本服务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诽谤、不正当竞争或其他非法活动
-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协议条款的规定
第八条 知识产权与使用限制
8.1 本平台页面设计、数据聚合逻辑的知识产权归平台开发方所有。
8.2 信用报告内原始数据持有权归数据源所有,平台对数据汇编享有知识产权。
8.3 您不得对信用报告进行反向工程、解密或提取原始数据;仅限于您自身或您所代表的机构(如适用)进行内部风险评估、合规审查、商业决策参考等非直接对外盈利之目的(如向第三方提供报告服务),禁止删改水印、出处标识或进行商业性再利用。
8.4 您支付的费用获取单次报告查阅权,禁止:
- (一)向第三方转售、转授权
- (二)篡改报告中的政府数据来源标识
- (三)未经平台书面许可,多份报告汇编成数据库使用
第九条 免责条款
9.1 协会不对以下情形承担责任:
- (一)因数据源系统维护、升级、调整或政策变更导致的数据字段缺失、数据获取失败
- (二)您输入信息错误引发的报告偏差(费用不退)
- (三)被查询主体通过法定程序撤销、修复公示信息导致的报告失效
- (四)不可抗力造成的服务中断
- (五)平台已采取符合法规要求的脱敏技术,对因多源数据交叉比对导致的重新识别风险不承担责任
- (六)因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银行方面的问题等不可预测、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因素造成的服务中断、数据丢失或报告未能生成或提供、报告内容错误或不完整
- (七)您违反本协议约定使用服务或报告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
9.2 报告中的处罚信息、失信名单信息,其效力以相关权力部门实时数据为准。
9.3 因平台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您数据泄露的,平台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范围以直接损失为限。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发生第七条禁止行为的,协会有权:
- (一)永久冻结账号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 (二)有权将账户余额(如有)抵扣违约金,不足部分仍有权向您追索
- (三)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删除/销毁已获取的报告副本。平台可保留追究其违约使用(如继续传播、使用)报告的权利
第十一条 被查询主体权利告知
11.1 您已知悉:所查询的数据限于《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范围。
11.2 被查询主体对公共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平台申请异议处理。
第十二条 附则
12.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12.2 协议条款标题仅为阅读便利而设,不影响条款解释。
12.3 您对协议具体条款的疑问,可拨打客服电话申请人工释明
重要告知:您已确认协会客服对协议条款的口头说明不作为争议处理依据,具体权利义务以协议文本及平台公告为准